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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辦理榮譽導師制度實施要點

97.11.19第13次院務會議制訂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拓展宏觀視野,並增進與本院畢業學生(以下稱「院系友」)之連繫,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榮譽導師,係指由本院院系友中遴選、延聘,以協助本院進行輔導學生工作者。
前項院系友之遴選,應經本院專任教師或院系友學會推薦,由榮譽導師委員會綜合評估後,決定適當人選。院長依照榮譽導師委員會之決議,徵詢院友個別意願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由院長、系主任、院導師代表、院系友會會長(理事長)、院代會會長,及院長邀請之院系友2~3人組成之。
委員會由院長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第三條 榮譽導師聘函由院長於每學年開學前頒發。
榮譽導師為無給職,不支領導生費。
第四條 榮譽導師應於每學年結束前填妥並交回院方製作之「榮譽導師活動說明書」。導生應於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繳交榮譽導師「輔導活動心得報告」,以供院方定期瞭解輔導活動之成效。
第五條 榮譽導師委員會應於每學年結束時,評估榮譽導師制度之成效,並建請院長頒贈績優榮譽導師狀。
第六條 每位榮譽導師之導生以十名為上限,導生之分配由院方公告。公告後,除有特殊情事者經院長、主任同意外不得變更。
第七條 榮譽導師所舉辦之輔導活動,內容及形式不拘,悉由榮譽導師自行設計安排,但應注意安全與倫理。
第八條 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時,由榮譽導師委員會解釋補充之。
第九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