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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則(11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生適用)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修業規則
(
115.03.25院系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15.04.15部務會議修正通過115.04.23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刪除 第四條(學習護照畢業資格
本班學生須於畢業前符合本院學生學習護照實施辦法所定學習認證標準,始具有畢業資格。
一、刪除第四條學習護照畢業資格規定。
二、刪除本條限制係有利於學生之修正,修正後,自應適用於所有仍在學之學生,併此敘明。
自115學年度起在學生適用

修業規則(11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生適用)